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是吸毒人员。2019年9月7日7时许,邹某驾驶其租赁的川A*****白色卡罗拉轿车搭载其舅父舅母从成都出发前往温江,当其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成灌高速成都收费站时遇警察设卡检查,警察从其所驾车内及其黑色挎包内搜查出红色片剂96.2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绿色片剂1.0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38.7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吸毒工具、封装袋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罗 洁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附:
1.被告人邹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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