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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李某等诈骗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邹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本案**集团**,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居委会**上**号。被告人邹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景荣,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白族,大学文化,曾任本案**集团*甲平台**、**部**,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南路**号)。被告人牟景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本案**集团**,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上官腾飞,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87********,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本案**集团*甲平台**部**,住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上官腾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牟景荣的辩护人李倩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1日、同年5月10日、同年7月1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5日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由自己任**,被告人牟景荣、邹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文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集团,并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上官腾飞等数百余名工作人员。集团下设*乙、*甲两大平台(部)及为此提供保障支撑的行政部和财务部。其中,*乙平台设经理、技术部、客服部、推广部等部门,从事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甲平台设技术部、风控部、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市场部等部门,开展虚假黄金、外汇、原油、股指、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行政部负责整个集团的行政、人事工作。财务部负责整个集团的日常运行开支、人员工资发放、报表统计、违法所得汇集转移等工作。为逃避监管与打击,集团采用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不定期更换办公场所,将公司的财务部设立在菲律宾,客服部及风控部设立在泰国等地,市场部及技术部设立在广东深圳、老挝等地;频繁变更公司名称,先后成立深圳市*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将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香港、美国等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私人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周转平台资金,并规定集团各部门之间不允许互相打探信息,内部员工不允许使用微信、QQ等境内通讯工具。

一、诈骗

2011年底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架设网址为www.99****.com “*甲”金融投资平台和网址为www.KFD****.com(后变更为www.KFD****.hk)的“*乙”金融投资平台等多个金融推广网站,吸引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购买来的MT4交易软件和交易数据开展虚假黄金、外汇、期货、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

为保障平台正常运行,赚取被害人资金,金融部下设的部门各自分工、相互协作。其中,技术部负责网站架设、开发、管理、维护,出入金以及服务器的维护等工作,并利用网站平台推广金融产品。风控部负责MT4平台与交易数据源维护、后台插件控制、客户交易数据监控、风险监控,通过故意制造“延迟”、“滑点”、篡改后台交易数据等手段,操控交易过程。运营部负责*甲、*乙等网站的互联网推广,在线发布各类虚假广告,策划金融产品活动、删除负面信息等工作。财务部负责*甲平台人员工资统计、平台出入金数据汇总及日常开支的报销审核等工作。客服部负责在线接受被害人的咨询、引导被害人在线注册、被害人投诉处理等工作。市场部下设销售部、直播间。其中销售部负责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发掘目标被害人,回答被害人咨询问题,帮助被害人熟悉MT4软件操作,跟踪、诱导被害人投资,定期向被害人发送各类产品广告和推广活动以及向被害人推荐直播间老师课程,并在直播间冒充水军烘托气氛,夸大跟单操作的盈利收益。直播间由分析师及客服组成。分析师冒充高学历、高资历金融专家,负责在线分析行情、预测走势、发送反向诱导被害人跟单操作、加金持仓等操作建议。客服则协助分析师上课,提醒被害人课表,记录老师建议、发送喜报,建议被害人跟着老师进行操作等。

*甲平台以“合法”外汇、贵金属、股票、原油等交易为外衣,通过隐瞒被害人的资金没有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所有交易都在虚拟的交易盘中进行,平台与被害人之间系“对赌”关系等关键性事实,利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QQ群聊、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及拨打投资者电话等方式,发布*甲、*乙等投资平台是受境外国家监管、系合法平台、有专业讲师指导盈利等虚假广告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吸引被害人关注,诱导其进入*甲、*乙等网站注册。待被害人注册成功并使用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方式实施入金操作后,直播间分析师和客服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恶意指导被害人频繁操作,诱导被害人加金持仓,风控部跟进采用后台VD插件控制,故意制造“延迟”、“滑点”,调整K线图交易点位、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选择对被害人不利的价格成交,并限制盈利的被害人出金,达到使被害人亏损,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由此骗取包括江苏扬州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在内2600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8.77余亿元。其中,*甲金融平台先后骗取140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6亿元。*乙金融平台先后骗取1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1余亿元。目前,已核实到被害人236人,涉案人民币0.429亿元。

被告人邹某于2011年底加入**集团,2013年1月担任**,主要负责联系*甲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接口、监控*甲平台风控运行等重要工作,共参与对260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8.87余亿元。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11月加入**集团,先后担任**、**等职务,负责将*甲平台违法所得转移至同案人汪某某处,共参与对266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8.87余亿元。被告人牟景荣于2016年4月担任**,负责MT4日常维护、控制被害人出金、设置平台延迟、决定加入滑点组的被害人名单、修改点差等风控工作,共参与对95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6.68余亿元。被告人上官腾飞于2014年3月加入**集团,先后担任**、**、**等职务,从事MT4系统维护、后台插件控制、审核被害人出入金、设置平台延迟、滑点等风控工作,共参与对240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9.43余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凭证、涉案台账资料、关于VD插件功能描述的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侍某某、唐某某、党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及同案人梁某某、程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5.*甲、*乙后台数据库的电子数据、salesforce中*甲平台销售人员及对应客户的电子数据、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等。

二、开设赌场

2011年9月以来,同案人汪某某在互联网上搭建“**太阳城”赌博网站,先后招募被告人牟景荣、李某及同案人张某某、文某某、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推广、发展代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国内玩家注册账号充值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先后担任**集团**、**等职务,负责对“**太阳城”赌博网站充值资金的收取、提现资金的转汇、审计以及负责将平台盈利转汇给同案人汪某某等工作,直至2018年7月18日被抓,期间,“**太阳城”赌博网站接受赌博玩家投注共计人民币11.92余亿元。被告人牟景荣于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间负责“**太阳城”的广告推广、数据统计等工作,期间,“**太阳城”赌博网站接受赌博玩家投注人民币1.2余亿元。

1.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牟景荣及同案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5.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等。

三、非法经营

2016年1月以来,同案人汪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违反《彩票管理条例》、《互联网销售彩票暂行办法》等规定,未经国家授权和许可,利用**集团在国内的合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团队,由同案人钱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技术人员擅自在互联网上架设“**国际”彩票网站,非法采集“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江苏快三”等多个彩种开奖信息,自行开发“**分分彩”、“**五分彩”等彩种,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代理、提高赔度等方式,吸引国内人员在“**国际”彩票网站注册账号、充值购买彩票。其中,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起负责对“**国际”彩票网站会员充值资金收取、提现资金的转汇及审计工作。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升任**集团**后,全面负责管理“**国际”彩票网站财务工作,并协助将网站盈利转汇给同案人汪某某,直至2018年7月18日被抓。期间,“**国际”彩票网站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7.74余亿元。被告人牟景荣于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间负责“**国际”的广告推广、数据统计等工作,期间,“*国际”非法销售彩票共计人民币0.71余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牟景荣及同案人钱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5.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牟景荣参与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牟景荣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参与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与同案汪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牟景荣、李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牟景荣、李某、上官腾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强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牟景荣、上官腾飞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肆拾册

3.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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