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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2.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3.2020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4.2020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5.2020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6.2020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7.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61号2幢右侧楼梯口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新菜市场将被告人邹某某挡获,从其左边裤子荷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3包,经称量后净重1.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3包,经称量后净重1.0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不明)1包,经称重后净重0.02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检察官助理:周志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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