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园**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创美世纪城“100度”烧烤店门口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遂趁着酒劲对郑某某一阵拳打脚踢,致郑某某左眼等部位受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左侧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二、2020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招商花园辣鸡脚宵夜店接其妻子鲁某某,到该夜宵店后发现鲁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且现场有其不认识的男女,邹某某心生愤懑便殴打鲁某某,在场的被害人许某某见状前去劝阻与邹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打,抓打过程中,邹某某到宵夜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将许某某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邹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道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已装入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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