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成路盗窃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邹成路,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现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成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邹成路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赵某某位于重庆市武某区**街道**小区**幢**号房屋后,盗走挂在客厅墙壁上的挎包内现金1700元。现金被邹成路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邹成路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郭某某位于重庆市武某区**街道**小区**幢**号房屋后,从两间卧室的抽屉内盗走2对黄金耳钉、3枚黄金戒指、1只手镯、2枚钻戒。当日21时许,邹成路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邹成路供述当日窃得的财物放在其使用的渝GC****的车上。后民警在该车中查获上述赃物及开锁工具、白色手套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的2对黄金耳钉、3枚黄金戒指、1只手镯共计价值7022.37元。2枚钻戒因资料不齐无法鉴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成路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

6.勘验、搜查、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成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成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娅琴

检察官助理:冷雪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