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志强盗窃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邹志强,曾用名邹培强,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杜尔伯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杜尔伯特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早7时许,被告人邹志强从居住的南湖回迁楼小区东门跳出小区,沿着环城水泥路往西走到平房区西市场路口后往北走到孙某某家附近,看到孙某某锁门离开后,邹志强翻墙入院进入孙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3350元人民币。回家后邹志强谎称钱是借的,将盗窃的钱交给妻子苏某甲,苏某甲得到钱后交了1600元房贷,给孩子买零食花了220元,买尿不湿花了240元,在阳光烧烤点了40元外卖,剩余1250元存放在自己包内。被告人邹志强已全部返还赃款。

被告人邹志强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人民币125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5.犯罪嫌疑人邹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志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志强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志强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建宁

 助理检察员:王  彬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志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