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路**号。2012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巷**宿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湖南省芦淞区人,中专文化,湖南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龚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严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7********,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市**花园**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龚某、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邹某某自2019年5月份至9月底同被告人彭某某共同从被告人龚某处购进16件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价值65600元;从广西上家张某某(在逃)、漳州上家“**”(主体不详)处购进假冒伪劣黄芙蓉王和精品白沙香烟。被告人邹某某、彭某某各自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所得利润为各自所有。被告人邹某某销售共计352925元,其中销售给肖某某66450元、官某某22000元、陈某某26535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扣押5条假冒伪劣利群香烟、45条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1950元。被告人彭某某销售共计54150元,其中销售给官某某3000元、陈某某2635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7条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300条假冒伪劣精品白沙香烟,价值28750元。
2、被告人郭某某从广西上家“**”(主体不详)、郑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手中购进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并销售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被告人郭某某分三次销售给被告人龚某35件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共计1190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郭某某处共缴获假冒伪劣黄色芙蓉王香烟2597条,价值65万余元。
3、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龚某从广西上线(主体不详)、被告人郭某某购进假冒伪劣香烟,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销售金额共计80000元,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被告人邹某某、彭某某16件假冒伪劣芙蓉王香烟,价值65600元;销售给“佳子很幸福”(主体不详)价值1440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案发后从被告人龚某处共缴获假冒伪劣芙蓉王香烟850条、假冒伪劣和天下香烟4.4条,假冒伪劣利群香烟50条,价值22万余元。
4、被告人严某某从越南、东兴口岸购买越南本地香烟和中国品牌假冒伪劣烟贩卖给游客。2018年底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先后4次销售给张某某(在逃)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23件,价值60000余元。张某某将这23件假冒伪劣黄芙蓉王香烟销售给被告人邹某某、彭某某。
经鉴定以上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缴获香烟现场指认照片、监控卡口照片、情况说明、湖南省烟草公司祁东县分公司客户销售表、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龚某、严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龚某、严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销售香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龚某、严某某、彭某某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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