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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务工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住海盐县**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 000元,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4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2017年1月10日因吸毒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海盐县英皇国际KTV门口对被害人汪某某无端进行辱骂,郭某某手下丁某某(另案处理)持匕首将汪的右臂捅伤。2010年9月12日23时,张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给郭某某出头,得知被害人汪某某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小街30号的5050酒吧,纠集、指使被告人邹某某及吴某某(另案处理),并提供开山刀对被害人汪某某在酒吧门口道路上进行追砍,导致其受伤休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左臂后区有一11.1厘米长条线瘢痕,左手拇指背侧有一3.8厘米长条线瘢痕,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处警登记表、受案表、话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茂松

检 察 员:邬园刚

检 察 员:席宛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详见沈某某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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