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2015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邹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通过截留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方式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给吸毒人员文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邹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大桥转盘处,从贩毒人员“虎伢咀”(待查)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8克。被告人邹某从该包毒品中截留约0.2克用于自己吸食,在桃江县牛潭河转盘附近将剩余的约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某,获得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17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邹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中西医结合医院,从贩毒人员“虎伢咀”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8克。被告人邹某从该包毒品中截留约0.2克用于自己吸食,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蔬菜市场附近将剩余的约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邹某到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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