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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社区第*,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11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被告人邹岳辉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邹某某贩卖毒品给谢某某

1、2019年6月9日,谢某某电话联系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55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乘坐赵某某的车到岳阳拿到毒品后,在岳阳县荣家湾镇福来登大酒店附近将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2、2019年6月10日,谢某某电话联系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拿到毒品后,在岳阳县荣家湾镇火车站附近将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3、2019年6月13日,谢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庆丰路金鼎商行路边将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4、2019年6月17日,谢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拿到毒品后,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小车来到岳阳县发展银行附近将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5、2019年6月18日,谢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在岳阳县明德小学门口附近将冰毒交给了谢某某。

(二)邹某某贩卖毒品给赵某某

1、2019年6月11日,赵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钱后将冰毒交给了赵某某。

2、2019年6月15日,赵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拿到毒品后,将冰毒交给了赵某某。

(三)邹某某贩卖毒品给孙某某

1、2019年6月6日,孙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2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钱后将冰毒交给了孙某某。

2、2019年6月7日,孙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2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钱后将冰毒交给了孙某某。

3、2019年6月9日,孙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未将冰毒给孙某某,孙某某于6月20日再次转账200元给邹某某。直至被抓,邹某某一直未将冰毒给孙某某。

(四)邹某某贩卖毒品给张某某

2019年6月10日,张某某找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5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购买毒品后,在岳阳县荣家湾镇福来登酒店附近将冰毒交给了张某某。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员助理:刘丽芳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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