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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家奎、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邹家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普宜镇街上宋某某经营的“碧海银沙”KTV9999包房内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采用“摇豪儿宝”的方式赌博,并收取参赌人员50元/人的费用牟利,2020年5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5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56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廖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家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家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家奎、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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