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幢**单元**号。曾因犯破坏通信设备罪,于1992年07月0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01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白丽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04月01日左右,邹某某驾车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将李某某家门口的一条西德犬盗走,被盗狗的价值3600元。
2.2019年04月份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车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将吕某某家门口一条金毛犬盗走,被盗狗价值为900元。
3.2019年06月05日08时29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驾车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将吕某某家门口一条阿拉斯加犬和一条小土狗盗走,被盗两条狗的价值为3100元。
4.2019年7月16日08时20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驾车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附近的一大棚地内,将拴在大棚门口的两条土狗盗走,被盗两条狗价值为100元人民币。
5.2019年12月11日09时18分,被告人邹某某驾车至安宁**北门的一个村子边上院子旁,将柯某某拴在院子边上一条昆明犬盗走,被盗狗价值为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收据等材料;2.证人袁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01****。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肆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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