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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职务侵占、邹某某、杨某某等3人虚开发票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呼伦贝尔**铁路道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执行。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苑**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街**栋**号。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邹某某、姚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邹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月22日、4月11日、6月2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

2013年末至2017年末,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呼伦贝尔**铁路道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时,以碾子山**石材厂的名义承包经营**分公司。期间,利用其管理、监督**分公司的职务便利,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已死亡)在**分公司发运砟石给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工务段、大庆工务段、海拉尔工务段等单位的过程中,采用少装砟石、虚开发票等手段,按照其应发砟石数量予以结算、核销,后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分公司的砟石款12,514,627.85元予以侵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被告人邹某某履历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地衡数据、货票、发石日报、发票、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裴某某、王某丙、段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虚开发票犯罪

2013年末至2017年末,被告人邹某某以碾子山**石材厂的名义承包经营**分公司。期间,为了套出其承包经营的利润,指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并使用空壳公司虚开运输发票和装车发票;在向其他单位采购砟石的过程中,要求砟石经销商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分公司虚开料款发票,共计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5,890,597.48元。

被告人杨某某以空壳公司泰来县**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44份,合计金额人民币3,440,571.70元;以空壳公司泰来县**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泰来县**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泰来县**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056,160.00元,共计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4,496,731.00元。被告人黄某某以空壳公司龙江县**运输车队的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1,692,859.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企业税控盘、企业登记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王某丁、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侦查,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职务侵占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虚开发票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9

附:

    1.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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