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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天府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邹天府,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天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天府购买一包毒品,并用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邹天府。随后,被告人邹天府在奉节县**街道**宿舍**栋**单元**的门口处,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袁某某后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该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39克,随后民警在邹天府居住的奉节县**街道**宿舍**栋**单元**的房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2包,经称量,共计净重18.6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尿检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袁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天府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6.现场查获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天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天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为19.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天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天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邹天府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天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曾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邹天府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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