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镇**街**号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谭某某于201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5月19日晚上,谭某某约邹某某到其位于叙永县**镇**村**组谭某某的家,帮其捡修房子。
到家两人进屋后,谭某某去客厅旁空房间烧水,邹某某坐在客厅内一条板凳上抽烟,后谭某某出房屋打电话,邹某某进面对客厅右侧第一间卧室睡觉,谭某某打完电话后,进屋挨着邹某某一起睡觉。邹某某睡着约一、二十分钟,伸手去摸旁边,发现谭某某不在身旁,于是起身寻找,发现谭某某在第二间卧室内正在与一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邹某某随即从客厅拿了一根板凳准备上前去殴打该名男子,该男子见状从厨房旁木门跑出。邹某某和谭某某在客厅处扭打在一起,邹某某用板凳多次用力击打在谭某某头部,谭某某被打后面朝下扑倒在地昏迷。随后,邹某某将谭某某朝厕所内拖拽,从厨房木门附近寻找到一根纽丝钢条,用钢条抵住谭某某头部后方耳朵处,邹某某抱起谭某某双腿,将谭某某身体全部塞入粪坑内。事后,邹某某将粘有血迹的两条板凳、用于清洗地下血迹的白色T恤、灰色秋裤、黑色毛衣丢弃在谭某某尸体所在粪坑内。邹某某拿到谭某某的手机后离开现场,走回位于叙永镇宝珠花园的出租屋内,睡到第二天(2020年5月20日)上午七时许,邹某某坐两河方向班车,回到自己位于叙永县**镇**坪处老家自己幺爸邹某某家中。2020年5月20日下午16时许,邹某某在邹某某家中,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叙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谭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
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谭某某系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强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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