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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国民、郦某某等诈骗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邹国民,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自然村**号,住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邹国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郦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3********,汉族,高中文化,原在丹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郦某某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1年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在丹阳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人经营房屋租赁生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自然村**号,住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国民、郦某某、岳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年,因丹阳市迎春路延伸段建设,需拆除被告人邹国民以女儿邹某某登记的位于丹阳市**街道**村**号住宅。被告人邹国民明知其经营的丹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住所不在该住宅内,经与被告人郦某某、岳某某商量,决定通过将**公司经营住所变更为该住宅的方法获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在被告人邹国民向被告人郦某某、岳某某许诺支付4万元好处费后,由被告人郦某某负责制作虚假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岳某某负责制作虚假企业登记查询档案。后被告人岳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制作虚假的企业登记查询档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该企业登记档案用途仍找人予以制作,将**公司经营住所变更为**村**号。被告人邹国民向丹阳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拆迁小组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虚假的企业登记查询档案并顺利通过审核,骗取国家拆迁营业性用房补偿款共计196075元。后被告人邹国民支付被告人郦某某、岳某某人民币4万元。

2、2014年,被告人邹国民为了将自己名下的丹阳市**街道**村**号(下称**村**号)房屋中的65.2平方的无证房(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成合法建筑面积,以该部分房产属《房屋所有权证》“漏登记”为由伪造了虚假的开发区双庙村委会《证明》一份,提供给时任丹阳市房管处**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遂将此65.2平方无证房手工修改添加至**村**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房产档案内并加盖校对章。2017年上半年,因丹阳火车站东侧片区改造项目需动迁**村**号的房屋,被告人邹国民向拆迁工作小组提供添加了65.2平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丹阳市**拆迁房屋安置事务所依据相关政策,对该65.2平方房屋依据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告人邹国民因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381021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国民如实供述本案第二起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丹阳市房管处档案,丹阳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拆迁事务所出具的**村**号《房屋补偿说明表》、丹阳市政府和丹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表、丹阳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拆迁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储蓄存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壮某某、张某乙、毛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国民、郦某某、岳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郦某某、岳某某、张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邹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邹国民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邹国民如实供述本案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列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中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邹国民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郦某某、岳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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