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14年6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7年9月15日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同他人以购买画作为由,前往李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中心**号楼**室的家中,窃得李某某画作《瑶女织布图》一副、《归牛图》一副,经评估,被盗《瑶女织布图》价值人民币35000元,被盗《归牛图》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北街艺术商业中心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国画两幅;2.书证: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徐丽丽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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