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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45号

被告人邹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组,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单元**。(另查明邹某又名邹元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转盘圣悦新都小区露天停车场,采取击碎轿车玻璃进入车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渝AV****蓝色奔驰轿车副驾驶位前抽屉内现金99800元。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巴南区看守所大门口将刑满释放的邹某抓获到案,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2020年7月12日,邹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王玲英经济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冻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现场勘查、电子检查等笔录;

6.盗窃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9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9月3

                                     

附件:1.被告人邹某现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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