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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栋**。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30日、11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分别以450元、100元、450元、20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曾某甲贩卖重约0、6克、0.1克、0.6克、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重约1.5克,得毒资共计120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曾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某,要求购买一个货的冰毒、麻古,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曾某乙450元毒资后,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藏匿于娄某某新一佳超市路边,再将藏毒地点告诉曾某乙,由其将毒品取走。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娄底华达城西电梯房一楼梯间内以450元的价钱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卖给了曾某乙。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娄底步行街旁的他她酒店楼梯间内以450元的价钱将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卖给了曾某乙。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娄底湘阳街风茂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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