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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美宏诈骗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邸美宏,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78********,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捕前住盂县**乡**村,盂县**职工。2017年10月24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邸美宏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再次受理。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审阅案卷,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明:

1、2017年2月,被告人邸美宏向被害人赵某某收购玉米,起初能将玉米款结算。2017年6月,邸美宏因在赌博网站输了钱,便多次将赵某某的玉米拉走但是不结账,然后将拉走的玉米以低于收购价的价格出售,换取现金,再将卖玉米所得的钱充到赌博网站继续进行赌博。在赵某某催要玉米款时,邸美宏以各种理由推脱,共骗取赵某某玉米款664277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邸美宏向被害人周某某收购玉米,起初能将玉米款结算。之后,邸美宏因在赌博网站输了钱,便多次将周某某的玉米拉走但是不结账,然后将拉走的玉米以低于收购价的价格出售,换取现金,再将卖玉米所得的钱充到赌博网站继续进行赌博和支付欠其他人的货款。通过这种方式,邸美宏共骗取周某某玉米款516156元。

3、2017年开始,被告人邸美宏开始向被害人屈某某出售玉米,签订合同后屈某某将玉米款预付给邸美宏。起初,邸美宏收到玉米款后,能按合同要求给屈某某发货。2017年9月,邸美宏收到预付的玉米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和支付欠其他人的货款,未按照合同要求给屈某某发货。在屈某某多次催要玉米时,邸美宏以各种理由推脱。通过这种方式,邸美宏骗取屈某某玉米款共739266元。

4、2017年5月,被告人邸美宏向被害人巩某某收购玉米,起初能将玉米款结算。2017年8、9月,邸美宏将玉米拉走后,一直未支付玉米款56000元。

综上,被告人邸美宏共诈骗四人,数额共计1975699元。

2017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盂县**站**内将邸美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3.被告人邸美宏供述及亲笔供词;4.欠条、玉米销售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美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共计1975699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邸美宏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素芳

2018年4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邸美宏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三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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