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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为被害人姜某某、邬某某(姜某某与邬某某二人系生意合作关系)办理参地审批、红松采挖等事项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姜某某共计人民币2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银行流水;3.

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4.微信截图;5.电话查询记录;6.工作说明;7.账单;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二、证人杨某某、王某甲、臧某某、孙某某、王某乙、曾某某、曲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姜某某、邬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邸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泽明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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