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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行贿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旗**镇**馆馆长、通辽市**旗第**届政协常务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委**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6月3日解除留置。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行贿罪,经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 年 1月份左右,被告人邸某某因正在承建通辽市**旗**嘎查至**镇的公路工程,为了维系与时任通辽市**旗**局局长李某某的关系及在工程上能够获得李某某给予关照和帮助,被告人邸某某在**旗**镇**大道的桥东,将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李某某,同时告知李某某银行卡密码,李某某予以收受。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邸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位于**旗**镇**小区的一套房产委托售楼处出售,时任通辽市**旗**局局长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得知该房屋出售的信息后,打算购买该套房屋,邸某某得知是周某某想购买其房产后,以原价人民币49.5646万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周某某。

2015 年年底,被告人邸某某为了能与周某某维护好关系,为其未完工的通辽市**旗**学校及幼儿园工程施工及早日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被告人邸某某在请周某某吃饭时,以借给周某某房屋装修款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l0万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邸某某被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户明细、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敏

检 察 员:李 冰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4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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