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4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7时许,被告人邸某某在长古城镇刘北京村、仁厚镇北野羊村共收购两只病死羊,当日8时许被唐县公安局民警在长古城西南京村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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