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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8********,汉族,务农,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邸某某和张某某在卢龙县**镇**村高某某家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邸某某用塑料凳子击打张某某的身体,致其面部皮肤裂伤,单一伤口长达8.2cm,累计长度达8.7cm。经卢龙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邸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已经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归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高某某、左某某、卢某乙、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  丽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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