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邸某某在唐县葛堡村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和某某发生冲突,后发生打斗,邸某某用刀将和某某佳右手砍伤。经鉴定,和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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