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243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社区*委*路*栋*单元*层*号,住鞍山市千山区*村。2019年7月2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 26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邸某某在任*期间,于2019年6月的一天,在金域海湾酒店,收受李某甲的亲属通过马某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答应对李某甲给予照顾。
同年7月18日早,李某甲亲属高某某找到邸某某,让其给李某甲送饺子,同时送给邸某某2万元,邸某某收下该款,将饺子送给李某甲。
同年7月26日,邸某某、马某某去岫岩返回鞍山的途中,邸某某收受李某甲亲属通过马某某送的1万元。
邸某某在值班期间,违规把李某甲带到*,让李某甲使用其手机与亲属通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监所管理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高某某日记、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值班表、巡控人员名单、扣押清单;
2.证人高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翟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邸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闵楠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