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9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街**号,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邸某某与山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系同学关系。2008年8月以来,李某某向邸某某提议以邸某某及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供李某某使用,邸某某同意。后被告人邸某某同李某某以“帮忙冒充其饲料厂客户反馈其饲料好”、“帮忙冒充其公司员工”等虚假事由骗取了刘某甲、刘某乙、翟某某、柏某甲、柏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37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邸某某同李某某使用所骗取的该37人的身份证信息,使用加盖山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虚假工作及收入证明,骗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33张、光大银行信用卡6张、交通银行信用卡16张、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并通过消费、取现、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诈骗银行资金使用,后二人无力偿还潜逃。
期间,被告人邸某某还以其本人身份信息,使用虚假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向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后邸某某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
经济南友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邸某某同李某某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39.822097万元;以恶意透支的方式诈骗银行资金8.994119万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邸某某被商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式,同他人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2册1266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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