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06时许,被告人邸某某驾驶冀AU****重型半挂货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5KM*村光明街口时与由南向北杨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永奎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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