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辛集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辛集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辛集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驾车来到辛集市**镇**村,邸某某跳墙进入村民赵某甲家,盗窃赵某甲信鸽24只,刘某甲驾车将邸某某接走。经辛集市价格中心鉴定,盗窃24只信鸽价值51700元。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系自首,二人均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谅解书并实际给付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照片、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赵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邸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被盗信鸽信息;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邸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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