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灵音),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嵊州市**街道**村(住浙江省宁波市**区**村)。因本案于200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2020年5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嵊州市**街道**村**路**号(住浙江省宁波市**区**村)。因本案于200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3月12日下午,以嵊州市**街道**村人邵某乙(已判刑)为首,嵊州市剡湖街道大湾村人张某某(已判刑)等为骨干分子的“嵊州耶稣教会”,在嵊州市**街道**村韩某某家非法聚会。会前,邵某乙、张某某等人对聚会内容进行商议,最后由邵某乙决定搞“对付罪”,即捏造王某乙、王某丙等教徒犯“奸淫罪”、“吸精罪”,叫王某乙等被认为有罪的教徒在聚会上认罪,不承认即予以殴打。聚会由张某某主持,张先后指名陈某某、王某丙等人上台认罪,但陈某某、王某丙否认有罪。邵某乙等人便指使任某某(已判刑)等教徒持棍棒对陈、王进行殴打。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点名要王某乙上台认罪,王不认罪,邵某乙即指使周某某(已判刑)殴打王某乙,王某乙仍不肯承认。邵某乙等人遂指使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和任某某等人用柴爿或用拳击王某乙方胸腹部等处。至凌晨3时许,王某乙被殴打致死。后被告人王某某和邵某甲、许某某等人将王某乙方尸体掩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邵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萍 娟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光盘9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