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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陆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712号

被告人邵陆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33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县**路**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邵陆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陆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邵陆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陆某,听取了被告人邵陆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陆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陆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消防工程、办理营业执照、交保证金、帮重庆老板洗钱需费用、父亲动手术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居住在江阴市的被害人赵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得款用于赌博挥霍、归还债务、个人开销等。

    被告人邵陆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额资金被法院冻结、父亲动手术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赵某乙共计人民币9.34万元,得款用于赌博、归还债务、消费等。

    被告人邵陆某于2020年9月14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3.证人邵某某、麻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邵陆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陆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邵陆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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