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邵长卫,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邵长卫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0年3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邵长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左某甲,女,34岁(重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左某甲向其提出离婚,欲杀害被害人左某甲后自杀,后在驾车与被害人左某甲前往法院办理离婚的途中,将车行驶至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大沙河桥红绿灯东约1000米处停下,被告人邵某某按压被害人左某甲的头部,并将放在驾驶座脚垫下的尖刀掏出,持刀捅刺被害人左某甲的右腰部,因被害人左某甲求饶,被告人邵某某将被害人左某甲送往医院,随后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左某甲右腰部刀刺伤、右侧腰肌断裂伤、右侧腰部腹膜后血肿及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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