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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长丰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横塘村13门郢组,住长丰县罗塘乡甲道村红旗站。被告人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13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月,被告人邵某某四次在长丰县罗塘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邵某某先后2次至甲道村红旗站附近的已停产的石料厂,盗得该厂若干米电缆线。

2.2019年7月31日深夜至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至甲道村红旗站,盗得合肥**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在此处安装的6米规格型号为vv22-4*35的曙光牌电缆线。

 3.2019年8月7日深夜至8月8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再次至甲道村红旗站,盗得同样的电缆线21米。

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曙光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94.29元。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叶某某、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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