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790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家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经被告人邵某某提议,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决定通过 “**”软件APP组建赌博群聚集赌客进行麻将赌博并抽取分成,获利由二人平分。后被告人邵某某组建名为“**”赌博群,二人分别拉自己的网友进群,再由邵某某在“**麻将”APP内开设房间,在群内发送房间链接供赌客点击进入进行赌博,二人共同管理赌博群内日常事务,最后由邵某某与赌客完成房卡费的结算。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区**街道**大厦**幢**室操作软件,与被告人刘某共同组织参赌人员蔡某某、张某某等人以 “**麻将”人民币(币种下同)20元一分的方式进行赌博,截至2020年7月16日,赌博群内所抽取的房卡费被二被告人均分,每人各获利45544.5元。经统计,仅2020年6月16日至6月26日间,该赌博群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45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刘某各退出非法所得45544.5元扣押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获利统计表格、城信号账户信息、微信账户信息、城信号成员列表、城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代收罚没专用票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1373200****)、刘某(1357544****)现均取保候审;
2.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4. 随案移送财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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