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邵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邵某明知杜某甲、刘某某等人出售的机动车,系杜、刘等人实施“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且在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22辆转售获利,涉案车辆鉴定价值共计2715220.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的一天,邵某经与杜某甲商谈,以200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鉴定价值390770元)、皖P*****(鉴定价值56151元)车辆后转售。
2.2017年初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50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175846元)开回溧阳市区停放,后被车主找到驾回。
3.2017年3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50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91202元)开回溧阳市区停放,后被车主赎回。
4.2017年3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低价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84596元)开回溧阳市区停放,后被车主赎回。
5.2017年5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74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无法估价)开回溧阳市区停放,后被车主赎回。
6.2017年5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低价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84596元)开回溧阳市区停放,后被车主赎回。
7.2017年6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50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108286元)后转售。
8.2017年10月,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先后以44000元、65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鉴定价值83319元)、皖A*****(鉴定价值167233.99元)车辆后转售。
9.2017年12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低价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78697元)转售。
10.2017年12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42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127644元)后转售。
11.2018年初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低价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98702元)后转售。
12.2018年初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47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86566元)后转售。
13.2018年初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45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77637元)后转售。
14.2018年1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56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车辆(鉴定价值93611元)后转售。
15.2018年2月的一天,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以30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浙E*****车辆(无法鉴定)后转售。
16.2018年8月,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先后以21000元、71000元、158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鉴定价值46280元)、皖P*****(鉴定价值156473元)、皖P*****(鉴定价值341924元)车辆后转售。
17.2018年9月,邵某经与刘某某联系,先后以33000元、116000元收购“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的皖P*****(鉴定价值51503元)、皖P*****(鉴定价值211667元)车辆后转售。
2020年1月14日,公安民警以流动人口管理为由,电话通知已被网上追逃的邵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两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车辆抵押登记等书证;
3.证人杜某甲、杜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集的手机检查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所得机动车,仍多次低价收购22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苹果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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