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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2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3********,汉族,中专,原工商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副主任兼公存营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号**幢**室,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里街**栋**单元**室。1990年6月8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上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释放并被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批准决定,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209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01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支行客户经理、信贷业务科科长助理、信贷业务科副科长兼公存营销部经理、营业部副主任兼支行公存营销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客户已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隐瞒贷款事实、伪造对账单等手段,先后将**专用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900万元公款,分别转到其借用的**市凯地物资有限公司或控制的**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内予以非法侵吞,后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炒股、个人做生意、出借给他人、归还之前挪用的公款以及潜逃等活动。

二、挪用公款

1、1999年1月,**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工商银行**市支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万元。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市支行计划信贷科科长助理、信贷业务科科长助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替换银行进账单等方式,将上述300万元公款私自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出借他人做生意等营利活动。直至1999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为凑齐300万归还上述挪用款项,利用其信贷业务科科长助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陈某某身份证及复印件、私自挂失存单、补开新存单取现等手段,挪用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共计68万元。2001年2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为归还上述挪用的68万元,采用截留**专用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空白转账支票等方式,挪用上虞专用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市支行账户内的资金100万元,其中75万元用于归还上述挪用款项。2001年2月27日,被告人邵某某为归还上述挪用的100万元,又采取截留陈某某身份证及复印件、私自挂失存单、补开新存单取现等手段挪用陈某某在工商银行存款共计95万元,直至2003年2月,邵某某将上述95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2、2000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工商银行**市支行信贷业务科科长助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陈某某身份证及复印件、私自挂失存单、补开新存单取现等手段,先后挪用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直至2003年2月,邵某某将上述20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3、2001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工商银行**市支行信贷业务科科长助理的职务便利,采取同样的手段,先后挪用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8万、6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共计14万元。直至2003年2月,邵某某将上述14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案发后,已追回、退还赃款合计1483989.69元和奇瑞轿车一辆(价值82170元),并冻结邵某某控制的杨**证券账户(客户号0790013088)的股票信雅达(代码600571)386700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存单等;

2.​ 书证:收条、审计报告、借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顾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徐涟红

2020年10月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案卷调查卷10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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