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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盗窃罪)(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2时31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帮宋某某维修手机之机,窃取宋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资金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微信账户,遂将宋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修改,并删除转账记录。2019年9月,邵某某退赔给宋某某2万元,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2019年11月15日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邵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明

助理检察官彭春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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