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邵*驾驶本人的*******的***轿车携带金属探测器、铁锨等工具窜至**县**镇**村**组与**村**组交界处,在**县**镇**街至**村公路南侧的***西部的郑**桃园地进行盗掘,共挖掘十处20-30公分的土坑,挖出一个铜环、一个铜纽扣、一把镰刀、一个10来公分铁块、三块铁质金属。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镇位于**盆地东南、**山脉的西北部,两汉至唐宋时曾设**县于此,宋初开宝年间省**入**,**遗址紧邻今**镇,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层厚达1.1米,是**地区一处重要古某某遗址,对**南部历史文化的研究,尤其是唐宋时期历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对**遗址的盗掘行为空间跨度大、盗掘点数量较多,对地下文化遗存造成了一定破坏,对古某某遗址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造成了损害。经**县文物管理所证实:该案现场位于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书中认定的**县**镇**村**组、**村**组的两汉至唐宋**县古遗址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梁**、万**、郑**的证言;
3、被告人邵*的供述;
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古某某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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