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邵某甲在其父亲邵某乙(已去世)处获得一把自制火枪,并将该枪一直存放在其老房子里,邵某甲曾使用过该枪。2013年8月13日,该自制火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邵某甲持有的火枪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枪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附:
1.被告人邵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其他证据材料七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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