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广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邵某甲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邵某甲以个人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冷水滩区、零陵区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融资借款;2013年12月份邵某甲成立了永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在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金融信贷的形式下,通过亲戚朋友、借款人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高额的月利息(1.8-2分),以**公司名义向冷水滩区、零陵区等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湖南宝荃会计事务所鉴定:2008年以来邵某甲以借条借款和永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方式收取150人资金7732.64万元,归还上述150人本息共计7184.82万元,归还本金2975万元,支付利息4209.12万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邵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复函、判决书、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姚某某、邵某乙、曾某某六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个人和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