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村,现住正定县星河湾2-2-1102。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邵某甲购买电脑、招聘邵某乙、祁某某等工作人员在正定县福园佳居、教场庄、星河湾小区,通过K7、和记等赌博网站押注参与网络赌博,涉及赌资338760.97元。
被告人邵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赌博网站及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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