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3月10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4日至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于2019年1月至3月间,在海南省东方市,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被害人领导,并编造借款事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的方式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000余人次,骗取在北京市朝阳区转账的智某某(女,29岁,河北省人)等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2400元。被告人邵某甲后于2019年7月24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林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十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无随案移送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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