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望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47********,汉族,小学文化,住望某某**镇**村。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3 日望某某公安局接到望某某**镇**村**屯王某甲报案称:当日上午8时许,本屯村民邵某甲趁其不在家之际,持斧子来到其家,欲将其妻子李某某杀死,因李某某逃走未遂,接警后望某某公安局侦查员赶到现场,经侦查,2018 年末,王某甲受邵某甲的儿子邵某乙邀请来到邵某甲家帮忙,期间将手指头掩断一节,邵、王两家因此诉讼到望某某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邵某甲赔偿王某甲医疗费六万九千元,事后邵某甲一人在县里**敬老院生活,邵某甲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认为王某甲讹自己,2020 年春节后邵某甲产生杀死王某甲家人的想法,因疫情防控一直没有机会,2020 年5 月中旬其居住的敬老院解体,邵某甲随即在望某某创业城购买了一把铁斧子回到**镇**村**屯家中,随后几天邵某甲一直观察王某甲家的情况寻找作案时机,2020 年5 月23 日早上8 时许,邵某甲见王某甲出工不在家随即携带斧子来到王某甲家中,趁王某甲妻子李某某一人在家疏于防备之机欲杀死李某某,邵某甲趁李某某不备持斧子砍在李某某头顶部,李某某受伤后随即逃跑,邵某甲持斧子追出一段后未能追上,为发泄愤怒邵某甲随后返回王某甲家将王某甲房屋玻璃及屋内物品砸毁,被告人邵某甲随后被出警的民警控制,经讯问被告人邵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甲家被砸毁的物品经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价值人民币五千五百八十一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望某某公安局110接警台接处警记录薄、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损坏的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望某某中医院诊断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侦破经过等;
2.证人金某某、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6.望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持斧头砍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检察官助理:岳莹莹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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