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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土地纠纷,被告人邵某甲与崔某某产生矛盾。2016年2月22日14时许,在临泉县**镇**村邵营东头桥西侧,邵某甲和崔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邵某甲持砖头将崔某某头部左侧砸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崔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邵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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