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路**庄**巷**号,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甲于2012年1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诸城市**机械厂,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支付于某某、管某某等32名职工工资共计389947元。2014年4月18日,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邵某甲经营的诸城市**机械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用人单位于2014年4月2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责令后仍未支付。后被告人邵某甲逃匿到河北省肃宁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诸城市**机械厂工资表、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封某某、柳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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