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村,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该局采取监视居住,2019年7月25日因期限到期自动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8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邵某甲以山西**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人邵某甲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承包该项目一期工程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后被告人邵某甲雇佣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等工人进场施工。截止案发该项目已完工约1.1万平米,安徽**有限公司已向被告人邵某甲支付劳务费共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00000元。被告人邵某甲领取工程款后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周某某木工班组、王某甲钢筋支模班组、塔吊司机和管理人员等17名工人工资共902444元。2019年1月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邵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邵某甲于2019年1月10日16时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被告人邵某甲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邵某甲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17名工人工资并给予相应赔偿共910244元,后取得工人谅解。

2019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甲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欠款证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借支邵某甲明细、收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清单、王某乙提供向邵某甲转账流水、被害人举报登记表及材料、发放工人工资情况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唐某某、邵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志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