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棋牌室房间,随后邀请参赌人员张某某、邵某乙、龚某某、黄某某等人进入其组建的赌博微信群,组织群内多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通过向赌博人员出售房卡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期间消耗房卡19871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0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邵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某、邵某乙、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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