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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寻衅滋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3********,达斡尔族,中专文化度,黑河市****厂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组,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公司楼**室。2013年8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同年12月4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酒后回家途经黑河市爱辉区**山野货店门前,无故用打火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女,27岁)停放在门前的**牌电瓶车点着火,将**山野货店牌匾烧坏。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共计人民币5,261元(世纪风牌电瓶车1,883元,牌匾1,263元,铁壳外露点的内置电源字262元,更换工时费1,067元)。案发后,邵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邵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邵某甲烧坏的电动车及牌匾照片;

2.书证被告人邵某甲、被害人王某某户籍证明,邵某甲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说明材料等;

3.证人赵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武刚


2020年8月11

附件: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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