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 日凌晨,被告人邵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路经怀某某**镇**村山场路段时,见到路边堆放着桉树木材,其遂停车取了5条木材放上摩托车并驾车离开。木材的所有人邵某乙恰好路经此地,随即将邵某甲截停,继而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邵某甲一怒之下拿出其放在摩托车驾驶座侧的电锯并启动去追逐邵某乙。
案发当日,被告人邵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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