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酒后回家,行至本村村民邵某乙家附近时,与邵某乙相遇。邵某甲无故将邵某乙打伤。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邵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玉广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村。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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