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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2018年1月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酒后回家,行至本村村民邵某乙家附近时,与邵某乙相遇。邵某甲无故将邵某乙打伤。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邵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村。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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